赵磊:涉黑涉恶案件辩护要点

2022-06-30 08:49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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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的背景、实施过程及常态化措施;


1.背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共中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的一场运动,旨在依靠党和政府的力量打击“黑恶势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24日开始实施,目标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筹进行,这个小组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组成,宣称涉及部门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2.实施过程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败”结合起来,收起黑社会组织“保护伞”,铲除组织犯罪滋生土壤。

     201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8年6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10个由正部长级干部任组长的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分赴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0省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第一轮督导工作。

2019年4月1日至10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完成对天津、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新疆等11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进驻工作,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

     2019年5月底至6月上旬,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已完成对北京、陕西、黑龙江、内蒙古、上海、江苏、青海、甘肃等8个省市的进驻工作,6月12日前进驻西藏、宁夏,第三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实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区、市全覆盖。

      2019 年10月11日至12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在陕西西安召开,会上提及第三轮督导工作已结束,并提到截至2019年9月25日,中国大陆打掉涉黑组织2367个,打掉涉恶犯罪团伙29571个;34792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上半年刑事案件同比下降6%,八类严重暴力案件下降11.1%,涉枪案件下降44%;中国大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5500人。

       2019年10月中旬,中央扫黑除恶第11至21督导组陆续进驻第二、三轮督导的浙江、天津、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北京、陕西、西藏、黑龙江、内蒙古、上海、江苏、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导“回头看”。第二、第三轮督导“回头看”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11月2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回头看”汇报会,总结第二、第三轮督导“回头看”成效经验。

       2020年4月,按照全国扫黑办统一部署安排,各地全面启动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伞网清除、行业清源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14]。2020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开展扫黑除恶追逃“清零”行动,成立扫黑除恶追逃“清零”行动指挥部。

       2020年7月20日起,全国扫黑办派出32个特派督导组分赴中华人民共和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点地市开展特派督导。

        2020年1至8月,中国大陆各类刑事案件发案数下降6.2%。从 2019 年 10 月到 2020 年 9 月,共依法打掉涉黑组织856个、涉恶犯罪集团2458个,缴获各类枪支785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2562亿余元;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13.8万起,带动3万余起多年积案破案。

        2021年3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举行。


3.影响较大的案件

        孙小果案:孙小果曾数次犯下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曾于1998年遭判处死刑却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多次获得减刑,于2010年出狱后以“李林宸”之名经营夜店。2019年5月24日,全国扫黑办将云南昆明孙小果涉黑案列为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2019年6月4日,全国扫黑办派大要案督办组赴云南督办孙小果案,进驻昆明,2019年12月23日云南高院依法公开宣判孙小果再审案,决定执行死刑,2020年2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19]。该案涉及云南公安,法院,监狱等政法系统多名领导干部,涉案之广情形之恶劣震惊全国,上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赵仕杰,原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的秘书袁鹏,下至监狱民警众多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处分,降职革职或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处罚。该案也是引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新晃一中)2003年1月发生的杀人藏尸案件。被害人为新晃一中教师邓世平。邓世平于2003年1月22日担任新晃一中田径场修建工程监工时失踪,事后查明是工程承包方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邓世平失踪后,其妻子谭某及弟弟先后于2003年1月25日上午和2月11日向警方报案,但因杜少平与其舅舅新晃一中时黄炳松拉拢腐蚀贿赂相关办案人员和公职人员和新晃公安局和新晃县政府相关公职人员的渎职失职,该案多年沉冤未破。2019年6月20日其尸体在新晃一中田径场被掘出。2019年12月18日,主犯杜少平被判死刑,罗光忠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洪波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他案件相关人员也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1月2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

         黄鸿发家族黑社会组织案: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带领下,在海南省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90年代起,黄氏家族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并拉拢恶势力、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组建打手队伍,增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逐步形成以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他们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以此成立若干经济实体。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该案是海南建省以来,组织成员最多、盘踞时间最长、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2020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鸿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昌江县对黄鸿发执行死刑。

         湖南文烈宏涉黑案:文烈宏在湖南长沙依靠湖南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周符波,长沙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单大勇为保护伞,以高利放贷、开设赌场、暴力讨债,设“杀猪局”诈赌企业主等手段敛财十几亿,并豢养多名打手,犯下多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件,在湖南长沙为祸多年。最终文烈宏被判处无期徒刑,周符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单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陈鸿志黑社会组织案:以陈鸿志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此外,这个组织越界盗采相邻企业煤炭资源总量价值高达40亿余元,;长期通过虚构合同及发票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近600亿元,陈鸿志甚至一度被外界称为柳林首富。2019年11月5日,陈鸿志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赵富强案:自1990年代起,赵富强利用个人在上海市杨浦区经营的租赁业务,在许昌路租用被称为小红楼的办公楼经营色情场所,安排大量女性色诱、行贿政府官员及国企工作人员,时任杨浦区委政法委书记卢焱名列其中。后来,赵富强被一名女性向上海纪检委、上海监察委实名举报强奸残害女性、钱色行贿干部。案件于2019年1月被杨浦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赵富强在潜逃到老家江苏泰兴的途中,于2019年5月16日被警方抓获,卢焱则于2019年7月29日被上海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富强死刑,缓期两年,卢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4. 扫黑除恶中影响扩大化问题及解决方式: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扫黑除恶"标语屡屡见诸中国各地。在此期间,已经“摆平”的孙小果案、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等案件也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发媒体关注并得到解决。但涉及扫黑除恶的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引发争议,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下达指标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处理一起涉黑案件,否则年终考核一票否决;湖南湘潭、山西忻州以及河北井陉三地则出现将家中独生子女去世的“失独家庭”列入扫黑除恶“重点监察对象”;贵阳和无锡将幼儿成为扫黑除恶排查对象;苏州相城区渭塘镇在扫黑宣传册上将医生、商贩、导游等列为“十大黑心职业”;山东济南公安系统将“佩戴大金链子、纹身的”“态度蛮横,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等特点界定为黑恶势力;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将不迁坟居民列入扫黑除恶名单。

          为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9日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明确恶势力等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2021年7月尾广东省教育厅厅长景李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辖下报章撰文,介绍广东省贯彻执行减负相关工作时,表示会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平安广东建设社会矛盾治理考核、扫黑除恶专项、文明城市创建等考核评比项目。


5.司法成果

        2021年3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宣称三年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缉拿目标逃犯5768人,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24.6万起,缴获枪支3114支,带动破获2015年以前陈年积案8.08万起,其中命案积案2669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89742件,立案处理11591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064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42人。全国共打掉农村涉黑组织1289个,农村涉恶犯罪集团4095个,依法严惩“村霸”3727名。全国组织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清理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干部4.27万名。全国共打掉欺行霸市等涉黑组织1128个,打掉资产在亿元以上的涉黑组织653个,依法处置生效涉黑涉恶案件资产1462亿元。依法托管代管涉案企业887家。同时宣布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


6. 扫黑除恶常态化措施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称要将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并推出了一些措施。

1.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成为长期机构。

2.完善纪检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

3.实行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

4.实行智能化举报平台,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

5.中央每4年开展一次扫黑除恶督导督查,对扫黑进行考评对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


二、涉黑涉恶案件常用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 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4. 2019年10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5.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6.2020年4月 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7.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三、从黑恶案件法律特征把握辩护要点。

涉黑案件辩护要点,从四特征入手。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刑法规定的一般性认定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辩护中注意把握组织特征:

1. 成立时间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一般为一场具有社会影响的殴斗事件。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2.形成组织的认定。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例:某人纠集众小弟于95年春节大年29和大年30在东北某地连续持枪杀害两人,重伤两人,之后四散逃窜至祖国各地数年,期间没有任何来往。之后,首犯于2001年自首获缓刑后经营煤炭生意至今,但期间与过去的小弟再无任何有组织的交集,仅是一般性的逢年过节的往来。我们认为95年的标志性事件所产生的组织并没有达到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因此本案中所谓的经济特征与该95年期间的组织并不存在相应关系,不能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不具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例:雄安某村冯家多年任村集体组织领导,村支书冯某某的侄子因爱惹事打架被同村挨打的张家举报多年,后经县、乡、村各级政府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2018年由省纪委牵头,村支书冯某某因涉黑被依法羁押,并通过村里张贴公告和大喇叭广播的形式要求村民到村委会举报其违法违纪事实,后公诉机关以公安机关制作的大量的社会调查卷中的村民证言认定冯某某系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辩护人认为,在大量具体案涉事实证据证明全案事实均系冯某某侄子等人偶发案件的基础上,这个公认的社会调查无论从证据形式还是本身的证据效力上均存疑,或者说不具有证据属性,因此认定冯某某为黑社会组织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经济特征:

       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其他手段包括:(1)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功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具体行业一般集中在采矿采砂、土地拆迁、集贸市场、餐饮洗浴、房地产、假冒商品等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

          辩护思路:是否系以钱养黑、以黑护商、强取豪夺、称霸一方。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例如:焦某在2001年开始在哈尔滨双城拉林河采砂,2012年修建榆双浮桥工程,要使用焦某的砂场的土地施工,之后焦某手下多次将施工单位设施破坏,时任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所长将双方叫至派出所协商,最终施工方支付焦某十二万元,双方和解。2020年焦某因涉黑涉恶被刑拘,该起事实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公诉机关的意见即焦某破坏对方设备的行为就是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作用而达成的和解。

辩护思路把握,被害方是否基于暴力或现实威胁作出对己方明显不利的行为,本案中经过辩护人组织的工程造价鉴定证明施工方通过焦某场地施工所节省的造价大大高于其支付焦某的12万元,并且在派出所内谈判大大降低了所谓的现实威胁,更何况公权力首先应承担合法性审查。本案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公权力机构的介入因素导致本案不具有敲诈勒索行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危害性特征简言之就是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包括所在地区和所属产业)。

举例:雄安地区过去一直以生产运动鞋、箱包等为主业,冯某某所在村有上百家鞋厂,冯某某家族的企业规模较大,公诉机关试图通过该现象证明冯某某长期把持村委会通过其侄子的各种暴力行为而做大做强企业而具有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的危害性特征。辩护人调取供销合同、占地协议等证据证明冯某某从未利用自己的村委会书记的影响力打压其他村民的企业,所有鞋厂都是各干各的,包括税金的支付都是合法正常经营。特别是如果真如公诉机关的逻辑,该村如何存在近百家相同产业的企业并各自发展。显然虽然冯某某坐拥大量资产也不具备上述涉黑案件的危害性特征。


涉恶案件的相关定义

       恶势力犯罪起源于79年刑法里的流氓罪。“恶势力犯罪”与“流氓”具有天然的伴生关系,其后又因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规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其更定为“黑恶势力犯罪”以至“恶势力犯罪”但仅是犯罪学或政策学用语。真正作为法定用语成于今年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实施3次及以上刑事犯罪活动。

          恶势力团伙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以上)

需要强调恶势力组织犯罪不是一个刑法的独立的罪名,对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该判哪个罪的判哪个罪,该判什么刑罚的判什么刑罚,虽然不判恶势力的罪名,但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对中立的帮助,我们认为,商品交易行为、日常生活行为一方面可能被利用来实施犯罪而侵害法益,但另一方面,这类行为体现了公民的日常交易交往的自由;为在自由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行为人就不负有法益保护义务与危险源监督义务,此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交易交往自由,对这种行为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不具有帮助行为性,不符合帮助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待考虑行为人有无认识及认识的程度,就可直接否定帮助犯或者正犯的成立。   

举例:联系到近期网络上爆出的林小青律师因其担任青海合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从提供法律服务这种业务行为来说,只要林小青没有超越《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越法行为,没有显著地制造或者提升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且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就不应当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行为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其他手段”也包括软暴力手段。“行业领域”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于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三是危害性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这一特征,要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相对来说,恶势力组织在组织上还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严密稳定,在行为上还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恶劣,在危害性上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且,恶势力组织在经济特征方面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明显,敛财的数量还不够大,也较少利用经济手段实施犯罪,因此并不要求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的经济特征。”从犯罪组织发展的规律来看,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身、雏形,如果不及时打击惩治,放任他们坐大成势,很可能在一段时期后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中需注意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认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犯罪组织几个方面的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对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符合恶势力组织特征的一般犯罪团伙,也不“凑数”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法律惩戒上,特别是对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刑满释放后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管的,相关部门会严格审查,对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就需要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才能提请减刑。




作者简介:赵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刑事辩护律师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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